(2017)鄂0192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彭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852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德茹,员工。委托代理人:汪园,员工。被告:彭骁,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彭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邱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