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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宝芹与王爱波、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宝芹,王爱波,魏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501执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宝芹,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汪清县汪清镇职工市场楼上。被执行人:王爱波,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天桥岭林业局新区小区。被执行人:魏红霞,女,1976年2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桥岭林业局新区小区13号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宝芹与被执行人王爱波、魏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宝芹于2017年8月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7501执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倪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