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龚宏生、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宏生,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龚宏生,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龚宏生与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龚宏生购房款及利息226620.2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299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