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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本刚,方世燕,孙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977、2978、2979号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方世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孙春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本刚诉被告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本刚于2017月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方世燕、孙春萍拥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东14栋一单元402室房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戈本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方世燕、孙春萍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东14栋一单元402室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