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杜文营、许继海与卜庆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营,许继海,卜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杜文营,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许继海,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卜庆超,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杜文营与被执行人许继海、卜庆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郑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文营、许继海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卜庆超给付人民币78042.32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071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载明被执行人卜庆超在“黄集镇黄东4队沿街有门面房4间”。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须知、告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26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卜庆超名下的银行、证券、支付宝、房产、土地、车辆、工商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杜文营、许继海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中载明被执行人卜庆超在“黄集镇黄东4队沿街有门面房4间”这一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到黄集镇政府调取该4间门面房产权信息,发现该4间门面房产权为被执行人父亲卜现云。4、2017年2月27日,本院在凌晨行动中到被执行人卜庆超家中进行传唤未果,被执行人父亲卜现云称卜庆超已常年不在家中居住,现在下落不明。5、2017年3月15日,被执行人卜庆超委托其儿子卜康康到庭,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6、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被执行人卜庆超拉入失信人员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因被执行人卜庆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2017年3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现因被执行人卜庆超下落不明,故暂未执行。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卜庆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12000元。对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因本案被执行人卜庆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杜文营、许继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华审判员 王 松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