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与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991号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经营者:王仕贺。经营场所:于都县罗坳镇孟口桥头。委托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亮,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生,于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诉被告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原告于都县罗坳镇宏盛钢材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