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小三与石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三,石红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43号原告:段小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段小三妻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石红亮,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段小三诉被告石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段小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小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小三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段小三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