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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段小三与石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小三,石红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243号原告:段小三,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段小三妻子),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石红亮,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段小三诉被告石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段小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小三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小三撤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段小三负担。审 判 长  邹国宝审 判 员  李晓庆人民陪审员  秦平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