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强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刑初54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徐强出生日期1980年10月2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特殊身份无住址捕前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强制措施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7)573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徐强无证驾鲁G×××××E号奇瑞牌轿车,在看到交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后,明知是交警依法执法检查,拒不配合执法,驾驶车辆加速冲卡,将南墅交警中队执勤协勤吕某云拖行十余米,致吕某云右手手腕部等处受伤。经莱西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吕某云之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徐强到案后对妨害公务的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强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徐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昕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