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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胡贺智、吴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胡贺智,吴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5705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文北路1号毅达世纪新城南区3幢503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贺智,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被告:吴钦泉,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贺智、吴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漳州市龙文区兴鹏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