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明与朱晓庆、李兰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明,朱晓庆,李兰君,朱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财保103号申请人:徐明,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朱晓庆,女,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李兰君,女,1961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申请人:朱从海,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人徐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朱晓庆、李兰君、朱从海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徐明自愿以其所有的号牌为苏H×××××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朱晓庆、李兰君、朱从海银行存款8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徐明所有的号牌为苏H×××××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殷 作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