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与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杨双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225执9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昌盛炉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杨双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杨双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宁国市舟鹏碾磨材料有限公司、杨双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