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建平犯组织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平,男,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户籍地四川省会东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2017〕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平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勇、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平于2011年底在西昌市祥和北路开设“华清池”洗浴场并组织卖淫活动。2012年初,王建平的妻子曾俊(已判刑)与王建平商量后进入“华清池”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卖淫所得,王建平还先后招聘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等人(该三人已判刑)到“华清池”上班。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具体负责招呼嫖客、介绍服务、商谈价格,并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选定卖淫女后,嫖客按照“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200元,“两次”(发生两次性关系)300元。“包夜”(陪客人外出过夜)800元的价格在前台向曾俊支付嫖资后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曾俊对收取的卖淫收入除按比例提成给卖淫女和搭乘嫖客的的士司机、支付曾国友等人工资外,其余大部分都交予被告人王建平。自开业以来,该场所前后有数十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日有十多名到数名不等的卖淫女坐台卖淫。2012年4月17日22时许,西昌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华清池”卖淫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6人(另案处理),挡获在“华清池”坐台待客的卖淫女27人(另案处理),查获卖淫收入11900元(已被没收)以及避孕套、人体润滑油等物品,同时当场抓获曾俊、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四人。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平潜逃外地,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平组织卖淫女卖淫并安排、雇佣多人协助组织卖淫,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建平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平于2011年底在西昌市祥和北路开设“华清池”洗浴场并组织卖淫活动。2012年初,王建平的妻子曾俊(已判刑)与王建平商量后进入“华清池”负责日常管理、收取卖淫所得,王建平还先后招聘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等人(该三人已判刑)到“华清池”上班。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具体负责招呼嫖客、介绍服务、商谈价格,并带领嫖客挑选卖淫女。选定卖淫女后,嫖客按照“快餐”(发生一次性关系)200元,“两次”(发生两次性关系)300元。“包夜”(陪客人外出过夜)800元的价格在前台向曾俊支付嫖资后与卖淫女发生性关系。曾俊对收取的卖淫收入除按比例提成给卖淫女和搭乘嫖客的的士司机、支付曾国友等人工资外,其余大部分都交予被告人王建平。自开业以来,该场所前后有数十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每日有十多名到数名不等的卖淫女坐台卖淫。2012年4月17日22时许,西昌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对“华清池”卖淫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人员6人(另案处理),挡获在“华清池”坐台待客的卖淫女27人(另案处理),查获卖淫收入119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以及避孕套、人体润滑油等物品,同时当场抓获曾俊、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四人。案发后,被告人王建平潜逃外地,于2017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因本案,同案犯曾俊、李汉明、李本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同案犯曾国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缴纳)。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受理情况。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2017年3月4日在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一茶馆被抓获。4、同案犯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案,同案犯曾俊、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被我院以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后经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改判四人的刑期,即曾俊、李汉明、李本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国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西昌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现场制图一份,及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对“华清池”卖淫场所进行检查的照片一套套;“华清池”向卖淫女提供的避孕套、人休润滑油图片一套;收银员曾俊记录当日卖淫情况的账单。6、2012年4月17日“华清池”组织卖淫案现场简图一套。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查获的119张新版较旧的100元面值人民币;红色、蓝色各1张的纸质账单;107个“名流”牌避孕套和7只“倍柔情”牌人体润滑油予以扣押,并暂存于西昌市公安局涉案物品管理中心。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西昌市公安局决定给予卖淫嫖娼人员高某某等行政处罚的决定。9、公安机关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同案犯曾俊、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的原有联系方式已无法联系,案发当时没有制作华清池的相关视频光碟。10、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晚上10点40左右,我和朋友喝了酒想找个地方玩一下,没事一个人又离婚了就想去找小姐耍一下。然后我就一个人从公交车到了长安祥和北路的那个华清池,我进去后就有三个男的问我耍不,我就自己去窗子边看一下,我就点了一个穿白色长袖衣服红色短裙的女的(经指认叫莫洛伍某某),然后旁边开始介绍的一个男的就把那个女的叫了出来,然后我就跟那个女的谈价钱,我说玩一下多少钱,她就问我是不是玩“快餐”,我说是,她说200块,我说太贵,她说都是这个价钱,叫我把钱交了,我就交了两百元给吧台上的一个女的。然后我点的那个女的(经指认叫莫洛伍某某)就把我带到一个房间里面,然后我们就各自把衣服脱了,上床后那个女的就拿了一个避孕套给我戴起就跟我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警察就来把我们带到这里。11、证人莫洛伍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到西昌市祥和北路华清池从事卖淫行为是自己去的,我看到那里有桑拿的牌子就知道有小姐店我就自己去问的。我是一个月前到这里来的,不过不是每天都来,偶尔来一次,一共去了三四次。我只晓得有三个男的外面招呼客人(经指认叫李汉明、曾国友、李本权)。在华清池里都不用自己的真名,我在这上班用的名字是王琳。在华清池上班就是客人点了以后登记一个自己的名字结账就可以。在华清池卖淫,有200元,300元和800元的“快餐”,我只做两百元钱的,就是发生一次性关系,300元钱的应该是发生两次性关系,800元钱的是包夜。抽钱快餐我们得110元,的士司机得50元,老板得40元,其他不清楚。我们做了服务后就到吧台结账,去找吧台找收钱的那个女的(经指认叫曾波)结账,结账随时都可以结的。2012年4月17日晚上我跟几十个姐妹在华清池等待客人的大厅里面坐着,没过多久就来客人,那个男的(经指认叫唐某)就指着我,我就出来和他进房间发生了性关系。后来警察就把我们带到这里。避孕套是华清池的老板提供的,在吧台上也有,在房间里面也有。1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晚上10点40左右,我和两个朋友喝了酒想找个地方玩一下,朋友开车把我带一个地方(经指认是西昌市祥和北路路口一个叫华清池的场所),当时我喝多了不知道是哪里。到了地方后我朋友给我找个小姐耍。过了几分钟就有一个穿白色衣服蓝色裙子的女的进来我房间,然后我就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没过多少警察就进来了。13、证人但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到西昌市祥和北路华清池从事卖淫行为是自己去的,是一个叫蒋丽的朋友带我去的。她说她叫蒋丽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名,她今晚没来上班,她只是偶尔才来这里上班。我到西昌市祥和北路华清池上班才十天左右。这里领班有三个男的,专门在过道里招呼嫖娼的客人,每次来客人他们三个就领着客人在玻璃外面看我们,还给客人介绍价钱然后敲玻璃叫我们给客人看,我不知道他们的名字,有个外号叫“平头”(经指认叫李汉明),还有两个我不知道平时也没有太在意,一般他们都穿花衬衣有个戴眼镜的(经指认叫李本权),还有一个没有戴眼镜的(经指认叫曾国友)。我在这上班用的是彬儿的名字,在嫂子那里登记的名子也是彬儿,就是在吧台收费的那个女的(经指认叫曾俊)。在华清池上班就是客人点了以后登记一个自己的外号结账就可以。在华清池卖淫,有200元的“快餐”、300元的就按一个半小时计算,带出去也可以,在华清池里的房里面叫“两个钟”,800元钱的就是“包夜”。快餐我们得110元,的士司机得50元,老板得40元钱,两个钟我们得210元,的士司机得50元,老板得40元钱,包夜我们得700元钱,的士司机得50元,老板得40元钱。2012年4月17日晚上我跟几十个姐妹在华清池等待客人的大厅里面坐着,没有过多久就来客人,那个叫“平头”(经指认叫李汉民)的领班就叫我出来陪客人,然后一个穿花衣服的男子的(经指认叫高某某)就和我就了一个房间,进房间后我跟那个男的就各自脱了衣服然后发生了性关系。14、证人李献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下午我打了个车问的士司机西昌哪些好耍,司机给我说华清池,我就叫他把我带到华清池。到了之后那个司机就带我进去,进去后就有两三个男的在过道里问我玩不玩,然后就给我介绍有多少钱的价位,还叫我去窗子边看里面的女的,我就叫了一个穿白色连衣裙的女的(经指认叫喻世雨),然后给了吧台上那个收钱的女的两百元钱。然后我点的那个女的就把我带到一个房间,进房间后我叫那个女的跟我洗完澡后再做爱,然后我跟她到房间里的一个洗澡间里一起洗澡,正在洗澡的时候,警察就进来。到了华清池是三个小伙子(经指认叫李汉明、曾国友、李本权)接待的。我是用两张新版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给吧台的那个女的(经指认叫曾俊)。200元钱发生一次性关系。15、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到西昌市祥和北路华清池从事卖淫行为是自己去的,我听说那里有卖淫的场所就自己去。我是上个月十多号的样子到这里来的,在此之前我在泉顺宾馆的洗浴中心上班。我在这上班用的是徐静的名字,在吧台那里登记的名字也是徐静。吧台登记名字和收钱的那个女子我不知道她的名字,但是她一直在吧台收费,我们也在她那里结账(经指认叫曾俊)。在华清池上班就是客人点了以后登记一个自己的外号结账就可以。“快餐”就是跟客人在华清池里的房间里发生一次性关系,“两个钟”就是按一个半小时计算可以带出去也可以就在华清池里面的房间里跟客人发生两次性关系,包夜就是客人可以带出去一个晚上。“快餐”200元钱,“两个钟”300元钱,“包夜”800元钱,快餐我们得110元钱,老板得40元钱,两个钟我们得210元钱,老板得40元,包夜我们得700元钱,老板得40元,老板还要给一些钱给拉客人来的的士司机。2012年4月17日晚上我跟几十个姐妹在华清池等待客人的大厅里面坐着,没过多久就来客人了,我坐在门口就看到客人点我,我就出来,然后就和那个客人(经指认叫李献某)进了一个房间。洗完澡后我就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刚做完没多久警察就来了。1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警察查获的时候我坐在华清池的大厅里等来嫖娼的客人。以前我一个叫小罗的朋友,她在华清池上班,后来经她介绍就去华清池上班。我在华清池上班就是当小姐,卖淫。每天都有几十个准备卖淫的小姐坐在大厅等客人来点,客人点了谁就由谁去接客,如果客人不点或都过了凌晨还有没有接客的小姐,那么领班就随意安排没有接过客的小姐出场接客。华清池的老板我们都叫他“三哥”,今天他不在。有三个领班叫李汉明、曾国友、李本权,他们三个负责招呼客人,还有就是当客人点小姐后他们就把小姐带给客人,另外还有一个女的,她好像叫曾俊,负责收钱,发避孕套和发毛巾,记当天每个小姐接客的情况等工作。200块的我们得100元,300我们得200块,600块的我们得500元,800块的我们得700元,剩下的如果是出租车拉来的客人,那么老板还有从这些钱中抽50块给的士司机,不过这50块是从老板的钱中抽的,不影响我们应该得的钱,剩下的就是老板的。客人去嫖娼,钱是付给曾俊的,而且要先付钱才能小姐发生关系。每天晚上下班的时候就去找曾俊领。1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我在西昌市唐人酒店楼下拉到一个外地的客人,他问我哪里找的到小妹,我给他说有“华清池”、“蓝月亮”,他说他听朋友说“华清池”的小妹儿还可以,问我找得到不。之后我就把他拉到了“华清池”。到那里后,他边走边问我这里的消费贵不,我给他说“快餐”200元,做两次300元钱,我们两个刚走到吧台,警察就来了。拉一个客人去那里耍小妹就提50元钱给我,所有出租车司机都晓得这个事情,都想多挣点钱,一般有客人问我们,我们就拉他们到这个地方,我们跟客人进去,就给吧台的老板打招呼,说这个客人是我带来的,只要客人在那里耍小姐,吧台的人就就把50元钱给我。类似这样的小姐店我晓得的就是“华清池”、“蓝月色”,还有是唐人酒店附近的一家小姐店。的士车牌号是川W404**。18、证人冉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17日我在西昌市健康一环路拉到一个客人,他问我哪里找的到小妹,我给他说最近的长板桥面附近的“华清池”,。之后我就把拉到“华清池”,并带到他进去,我刚走到吧台,警察就来。我们跑出租车的司机都晓得拉客人到这里消费我们可以拿到50元的小费。我晓得的就是“华清池”、“蓝月亮”、“凤凰大酒店”,还有唐人酒店附近一家小姐店也是这样。给华清池拉过嫖客加这个总的就是四五次吧。的士车牌号是川W401**。19、卖淫女雷某某、苏某某、孙某某、吉克某某、杨某、李锡某、邱亩某某某、卢某某、林某某、胡某某、曾某某、郭某、评某某、沙玛某某某、胡某某、阿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罗某1、罗某2、付某某、红某、冯某某、彭某某、何某、李某的证言均一致,均证实同案犯曾俊、曾国发、李汉明、李本全在本案作用、分工情况。20、同案犯曾俊的供述,证实我在华清池洗浴中心上班,在吧上负责收钱。2012年4月17日下午七点开门营业,前后大概接待有十多个客人,到了十点钟左右,正好有三个男的前后进来找了小姐正在房间,警察就来查房把我们带回公安局。我老公王建平是这里的老板,我和他去年十月份结婚的时候才知道他开了这个店,到2012年1月份过年前不久,我和我老公商量我准备去这个场子上班,我在吧台上收钱,管账。该平时这个洗浴中心店没有谁具体管理,我老公平时几乎不管店子,很少来。华清池洗浴中心有“快餐”、“两回”、和“包夜”,“快餐”是200元钱,妹妹陪你冲个澡然后发生一次性关系,“两回”300块钱,和“快餐”差不多只是发生两次性关系,“包夜”就是陪客人出场。我在收取费用,客人来了说好就把钱给我然后再耍。和小姐分成都是小姐得大头,比如收200的钱小姐得110元,的士师傅送来的得50块我们得40块,300元的就是小姐得210元,的士得50元我们得40元,800元的小姐得700元,的士得50元我们得50元。的士师傅的50元是在我去上班之前就定了的,我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谁和那些师傅商量的,意思就是那些跑车的帮忙送一个来就给他们50块的小费。我和小姐、司机当天就结账,小姐接了一个客我就在纸上给他们记起,的士送一个人来我也在纸上记起,到了每天晚上三四点要下班时,我就把小姐的钱算给他们,那些师傅也是这个时候自己来拿钱。一般每天差不多就是五六十个人,除去给小姐和的士师傅的钱,剩下就是一二千块钱左右。每天我收了钱多数被老公拿去打牌,他经常直接找人到店里拿钱,有时叫我给他送去,有的时候我把这些钱拿回家还是交给他,他又拿去打牌。华清池洗浴中心有三个领班,李本全,有个外号叫“平头”,还有一个外号叫“小友”,他们三个就是客人一来就去领一下,介绍服务,有时还帮我收钱。21、同案犯曾国友的供述,证实我是2012年3月,“三哥”给打电话叫我到华清池上班。“三哥”给我交待如果有客人就招呼人,不要坐着,要给客人介绍价格,服务,还叫我跟一个叫“小娃儿”的学习。我跟那个叫“小娃儿”学了三四天,他就走了。“小娃儿”走了后,我还有些东西不会,“三哥”又亲自带了我几天。现在我晓得价格,知道怎么给客人介绍。我从上个月28号上班后,“三哥”给我在华清池里面找了间房间,我就和我老婆住在那里。我每天从晚八点开始上班,直到次日凌晨三点。华清池的老板我只晓得叫“三哥”,实名字我不晓得。华清池的服务是给来耍的先生洗澡、搓背、带起套子口交、性交。200元是快餐,300元是做两次,如果在晚上十二点以前800元的是包夜,十二点以后就变成了600元包夜。客人来后,我们几个领班就给客人介绍消费情况,然后带客人选小妹,客人选起了哪个小妹我们就叫哪个,然后把客人带到吧台付钱再安排服务。如果是“快餐”、“做两次”我们就给他们在华清池里安排房间,如果是“包夜”就让客人把小妹带出去。曾俊在吧台负责收钱。华清池的小妹是每天晚上两点半算账,上了几个得几个的钱,没上的就没有钱。如果是“快餐”收客人200元,妹妹得110元,老板得剩下的90元;如果是“做两次”收客人300元,妹妹得210元,老板得90元;如果十二点以前“包夜”的收客人800元,妹妹得710元,老板得90元,十二点以后的“包夜”收客人600元,妹妹得510元,老板得90元。如果这些服务中有哪个是出租车师傅带来的,就从老板得的那90元中分50元给出租车师傅,如果不是出租车师傅带来的那剩下的90元就都是老板的。据我晓得,华清池从事卖淫、嫖娼是从去年(2011年)五六月份开始的。22、同案犯李本全的供述,证实我在华清池主要就是招呼客人,给他们介绍价格,帮客人些倒点水。如果来的客人多,我也就跟他们两个一样的要给客人介绍我们华清池耍法和价位,然后陪客人选小妹。客人来了后我们把他们带到大厅给他们介绍,大部分的客人都是自己选小妹。选完小妹后,客人先在吧台交钱给老板娘,客人耍的是“快餐”或者“做两次”,就把客人带到房间里去,如果是出场,客人就可以带小妹出去。老板娘我只知道她叫“小俊”,和王建平是夫妻关系,因为王建平给我说过。华清池卖淫的小妹都是自己来的,有些是小妹带小妹来的。我们只是要求他们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必须带避孕套,还有就是在华清池上班服务态度一定要好,如果是“快餐”的时间不能超过半个小时,如果是“做两次”的话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半小时,“包夜”的话次日早上六七点钟就可以走,其它也没有什么规定了。每天晚上都有一个女的来卖避孕套给小俊,老板娘买了避孕套后,小俊就把避孕套发给小妹,或者是小妹自己去拿避孕套,小妹使用的避孕套全部都是华清池提供的,没有收取小妹的钱。我一般是凌晨四点下班,小妹如果当晚不做了就找小俊算账,好像如果客人坐租车来的,出租车师傅还要从老板娘小俊那里领五十元钱的提成。每天晚上华清池可能要接待八九十个客人,少的时候也有七十多个人。23、同案犯李汉明的供述,证实我平时就站在吧台里和被抓的那个女的在收钱,管账,还有哪些小姐没有来上班要打个电话问下这些,其他我不太清楚。华清池洗浴中心经营服务就是卖淫,“快餐”就是客人来了和小姐在包间发生一次性关生系,300元钱的那种可以和小姐做两次,“出场包夜”是小姐和客人一起出去可以陪客人睡一晚上。华清池洗浴中心有三个领班,就是客人进门以后我们上前招呼客人,带他们看坐台小姐,介绍价格和服务,客人选到小姐后我们把被选到的小姐叫出来,然后小姐自己带起客人进房间。那些小姐做一个好像“小茜”要拿个本子记一下。有时少的时候只有十多二十个小姐在上班,抓获当天晚上是比较多的时候,可能有三四十个人。抓获当天好像做了六七个人的生意,警察来的时候有三个小姐和客人正在房间里就被抓。我被抓当天就介绍了一个小姐给客人。24、被告人王建平的供述、辨认笔录,证实我是西昌市长安路华清池洗浴中心的老板,华清池洗浴中心最开始是正规洗澡按摩,2009年下半年,姓范的越西老板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我,我慢慢从事卖淫生意。最开始只有一个叫“花心”(黄林)的男子在搞管理、收钱和当服务员。2012年年初我和曾俊结婚后,曾俊就来收钱和管理,黄林就没有干,陆续来了曾国友、李本全、李汉明等人当服务员、招呼客人。2012年4月份洗浴中心被公安局查获,我没有被抓一直逃在外面,在华清池他们都叫我“三哥”。洗浴中心一直都是“快餐”服务,最开始时100元一次,后来涨为200元一次。还有“两次”300元,“包夜”800元的。“快餐”就是每次卖淫女分110元,“两次”是卖淫女分200元,“包夜”是卖淫女分700元。如果的士带来的客人,司机要分50元报酬。前一两年只有四五个小姐,后来曾俊来以后,多的时候有十多个小姐,生意好的时候每天有二十多个生意,有几千块钱。我对华清池的经营不清楚,都是曾俊在管理,曾俊在吧台登记出租车并登记小姐每次做生意的项目和时间等等。经照片辨认,王建平分别辨认出曾国友、李汉明、李本全、曾俊和黄林。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在案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平为谋取非法所得,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安排、雇佣多人协助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建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建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元,依法予以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爱 东审 判 员 向 练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艳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