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968号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绿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20100761375421J。法定代表人黄金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40000730032602U。法定代表人吴光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绿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敖选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秀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