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卫英与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英,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民政府,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482行初36号原告钱卫英,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告嘉善县公安局,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人民大道1118号。法定代表人曹雪龙,局长。被告嘉善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徐鸣阳,县长。第三人嘉善县人民政府惠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嘉善县东升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郁晓凡。原告钱卫英不服被告嘉善县公安局、嘉善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17年第002号)及行政复议(善政复决字[2017]07号)纠纷一案,经嘉善县人民法院报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卫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卫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免缴)。审 判 长 黄士忠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孙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吉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