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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燕、魏宁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燕,魏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34号之一申请人:潘燕,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魏宁宁,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魏宁宁房产、车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魏宁宁房产、车辆。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