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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汤光荣犯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光荣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光荣,男,1956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2017年4月18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27日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光荣犯猥亵儿童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8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光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汤光荣在担任益阳市资阳区某学校的门卫期间,两次利用该校五年级学生被害人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独自坐在门卫室等候学校开门的时机,用手触摸被害人刘某某的阴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3月27日左右的一天早上5时许,当被害人刘某某独自坐在学校门卫室等候学校开门时,被告人汤光荣搬条凳子坐到刘某某身边亲吻刘某某,并用左手抓住刘某某的双手,然后用右手触摸了刘某某的阴部。2、2017年3月3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5时许,当被害人刘某某独自坐在学校门卫室等候学校开门时,被告人汤光荣搬条凳子坐到刘某某身边,用左手抓住刘某某的双手,然后用右手触摸了刘某某的阴部。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汤光荣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1、黄某某、贾某某、颜某某、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光荣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光荣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被害人刘某某,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汤光荣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光荣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汤光荣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光荣的刑期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文波审 判 员  胡 潇人民陪审员  曾云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