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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增贵申请执行柳学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贵,柳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张增贵,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柳学义,男,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增贵与被执行人柳学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张增贵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