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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学忠与宋志诚、王海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忠,宋志诚,王海水,乐陵市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031号原告:赵学忠,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志诚,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被告:王海水,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乐陵市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振兴西路。法定代表人:许银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81466-9。主要负责人:陶俊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9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867296756X1-1。主要负责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秋红,女,公司职工。原告赵学忠与被告王海水、乐陵市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宋志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学忠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7元,由原告赵学忠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宝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