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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基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基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基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基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新01民初4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实际办公地址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为网络侵权纠纷,裁定未考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的立法初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由而提起的诉讼,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因此,本案纠纷应据此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基泰科技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是新疆乌鲁木齐市,其证据保全公证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随机挑选的电脑对”搜狐视频”相关网页内容办理的,本案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新审判员 董 占 军审判员 古力加哈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比 努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