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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曹善宾与张佰治、谭田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佰治,谭田政,曹善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佰治(曾用名张佰年),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谭田政,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善宾,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上诉人张佰治、谭田政因与被上诉人曹善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6)苏0381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佰治、谭田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佰治、谭田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佰治、谭田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上诉人张佰治、谭田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庆审 判 员  黄 政审 判 员  费 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闫媛媛书 记 员  陈楠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