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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陈道方、陈秀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67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2号。代表人赵予胜,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福雨,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道方,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陈秀芳,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陈道龙,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42号。法定代表人陈道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街黄孝河路47号。代表人马向东,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道方、陈秀芳、陈道龙、宜昌吉隆裕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