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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851号原告:戴广俊,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被告:柯镇平,男,汉族,1989年9月2日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原告戴广俊与被告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广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戴广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