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851号原告:戴广俊,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被告:柯镇平,男,汉族,1989年9月2日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总经理。原告戴广俊与被告柯镇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于2016年9月20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广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戴广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于英兰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冰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