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从义、李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从义,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周从义,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杰,男,1976年5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杰银行账户余额38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殿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