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喜环与吴子海、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环被执行人吴子海被执行人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5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丛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