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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石彩红、陶镖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彩红,陶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622号申请人:石彩红,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陶镖,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陶镖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石彩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垚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