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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金忠与卫选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金忠,卫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薛金忠,男。被执行人卫选民,男。薛金忠申请执行卫选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陕0581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薛金忠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卫选民偿还人民币18000元及利息,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支付利息,直至款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5元及执行费用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和解并将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3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少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