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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7民初580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3450417436E。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江伟,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略阳县金亚路,组织机构代码9161072771976102X5。法定代表人:刘昱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略阳县汇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0元,减半收取825.00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