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初8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广西灵山县升隆木业有限公司、杨悦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广西灵山县升隆木业有限公司,杨悦强,何忠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828-1号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兴业县城隍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全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世勇,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壮族,兴业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广西灵山县升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工业区武利木业产业园A10号。法定代表人:杨悦强,总经理。被告:杨悦强,男,成年,住广西灵山县。被告:何忠琼,女,成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灵山县升隆木业有限公司、杨悦强、何忠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87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2187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利而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永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燕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