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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261号原告王五安,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六安,男,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原告王民琪,男,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原告叶战利,女,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诉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五安、王六安、王民琪、叶战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建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