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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伍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姚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6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姚志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伍斌申请将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姚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戴灿文、史林波、姚志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戴灿文、���林波、姚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