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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徐金朝、焦甲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朝,焦甲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徐金朝,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11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焦甲有,男,汉族,生于1961年6月3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朝申请执行焦甲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豫1081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焦甲有在银行的存款8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8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8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