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谭顺平与被告徐兴泉、侯梅、殷辉颖、程绍琴、柳志强、施春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顺平,徐兴泉,侯梅,殷辉颖,程绍琴,柳志强,施春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739号原告:谭顺平,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由晓平,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兴泉,男,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侯梅,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殷辉颖,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程绍琴,女,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柳志强,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告:施春汀,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原告谭顺平与被告徐兴泉、侯梅、殷辉颖、程绍琴、柳志强、施春汀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1656元,诉讼保全费1273元,合计2929元由原告谭顺平负担。审判员 姬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