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便彩、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便彩,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816号申请执行人李便彩,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和橡塑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卫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便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信和矿业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刘卫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35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8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