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福军申请执行王春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军,王春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367号申请人:王福军,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春堂,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6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6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