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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特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素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02民特36号申请人:方素珍,女,195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人方素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方素珍称,申请人与龚福华系夫妻关系。龚福华于1998年7月5日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讯。本人于2005年9月7日到南城派出所立案。现申请人为此申请宣告龚福华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龚福华,男,195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申请人之夫。1998年7月5日龚福华外出务工之后,杳无音讯。2005年9月7日,申请人方素珍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南城派出所进行了报案登记。申请人申请宣告龚福华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龚福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龚福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方素珍与被申请人龚福华系夫妻关系,有权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龚福华死亡。由于龚福华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经本院发出寻找龚福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但龚福华仍然下落不明。因此,申请人方素珍请求宣告龚福华死亡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龚福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