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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强妮与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强妮,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强妮,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岳祥,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强美,系该村民小组组长。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136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强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办事处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杨庄街道高山庙村村民委员会之名义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