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执21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斯新平、卢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新平,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1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斯新平,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卢明,男,1982年11月27日,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10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8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卢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3幢3单元502室的房地产。2017年6月27日买受人蒋苗海(公民身份号码:)以7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卢明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店口镇华东汽配水暖城13幢3单元5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11)第90709159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蒋苗海(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蒋苗海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蒋苗海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