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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785殷山寿与陈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山寿,陈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785号原告:殷山寿,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祥,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殷山寿诉被告陈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殷山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山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山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殷山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