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785殷山寿与陈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山寿,陈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785号原告:殷山寿,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祥,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殷山寿诉被告陈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殷山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山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山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殷山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