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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焦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焦志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4民初1983号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维昌街1号。法定代表人:齐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萃,女,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焦志峰,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胜宇物业公司)与被告焦志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宇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萃、被告焦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胜宇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焦志峰给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985.00元、滞纳金295.00元,共计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焦志峰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胜宇物业公司与吉林市港岸鑫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胜宇物业公司为船营区港岸鑫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3元/月/平方米,物业费缴纳周期为一年一交,业主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缴纳下一周期的物业费,未按时缴纳的,按每日千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焦志峰在本小区住宅面积为63.2平方米,拖欠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业费985.00元,滞纳金295.00元,合计1280.00元。胜宇物业公司多次催要,焦志峰以种种理由拒绝交纳,胜宇物业公司诉讼至法院。焦志峰辩称:我所在小区在胜宇物业公司之前还有一个物业公司,我家的墙和瓷砖裂了,物业公司说可以和开发商联系解决。不知道什么原因之前的物业公司撤了,胜宇物业公司接手,胜宇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拿一个表格跟我说达到要求可以交纳物业费,我说了我家墙和瓷砖裂的情况,说要是物业公司管,我就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说会管。后来让我找开发商,一直推脱我,墙体裂缝还没有解决完,现在瓷砖问题没有达成意见。胜宇物业公司应该给我找开发商解决,解决完我就可以交纳物业费。另外,滞纳金和诉讼费不是我造成的,不应该由我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港岸鑫城小区x房屋(建筑面积63.2平方米)由焦志峰占有、使用。胜宇物业公司系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2016年6月20日,胜宇物业公司与上述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约定,小高层住宅的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1.3元,物业服务费用为一年一交,于每年6月30日前结清。焦志峰所使用住宅建筑面积为63.2平方米,每年物业费为985.92元,胜宇物业公司讼请焦志峰拖欠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1年物业费985.92元。2017年1月胜宇物业公司经书面催缴物业费,焦志峰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胜宇物业公司依双方约定如实提供物业服务,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对象即焦志峰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适当调整。关于焦志峰主张的屋内墙和瓷砖裂缝问题,焦志峰可在界定赔偿责任主体后,另觅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985.92元;二、焦志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6年度物业费985.92元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吉林市胜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焦志峰负担,自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