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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冬海与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冬海,冯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6547号原告:戴冬海,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冯建,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戴冬海与被告冯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戴冬海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冬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冬海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筱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