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4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耀军与姜水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耀军,姜水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4150号申请人:徐耀军。被申请人:姜水海,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一段恒大雅苑20栋2502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耀军诉被申请人姜水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耀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水海银行存款795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水海的银行存款795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