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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于爱玲与周卫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爱玲,周卫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793号原告:于爱玲,女,198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告:周卫榜,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饶阳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街格林家园17号楼3层。负责人:王涛,经理。于爱玲与周卫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爱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爱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于爱玲负担。审判员 齐 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士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