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贺秋服饰有限公司、李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贺秋服饰有限公司,李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2742号原告: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2998号绍兴轻纺贸易中心7幢2065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坤,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沃亚琪、马阳杨,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贺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6号2幢201室。法定代表人:李铁。被告:李铁,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诉被告上海贺秋服饰有限公司、李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310元,由原告绍兴柯桥双纳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董松根人民陪审员 俞海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