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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兴兴、肖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韩兴兴,肖勋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718号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107国道与燕赵北大街交叉口路西。法定代表人:云立景,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兴兴,女,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被告:肖勋,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韩兴兴、肖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祥云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苗雪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