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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志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刑初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志链,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暂住地龙岩市新罗区。2012年2月因吸毒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七天并处责令社区戒毒;2013年10月因吸毒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李支森,福建同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以岩检公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润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链及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为其指派的辩护人李支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往街心地下大型停车场方向卖了5克冰毒给徐某(另案处理),收了徐某400元现金。2016年9月13日傍晚,被告人谢志链在上述同样的地点卖了5克冰毒给徐某,徐某支付了50元现金,并用微信支付了300元给谢志链。2016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卖了1克冰毒给詹某(另案处理),收了詹某100元现金。2016年9月16日下午,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上述同样的地点卖了1.5克冰毒给詹某,收了詹某150元。2016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附近卖了5克冰毒给苏某(另案处理),苏某用微信支付了300元给谢志链。2016年9月15日凌晨3、4点的时候,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红绿灯路口卖了5克冰毒给张某(另案处理),每克卖50元,收了张某250元现金。2016年8、9月份的时候,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附近卖了5克冰毒给张某,每克卖50元,收了张某250元现金。另查明,2016年9月6、7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附近向黄某2(刑拘在逃)购买了270克冰毒,后将冰毒放在其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橄榄巷的出租房中衣柜里,准备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201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谢志链龙岩市新罗区街心橄榄巷出租房查获222.7克白色透明晶体,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色透明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5%。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从被告人谢志链租住处现场扣押的冰毒;2、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苏某、徐某、张某、詹某、黄某1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谢志链的供述与辩解;5、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尿液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指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微信号为×××、×××、×××、×××、关联的注册信息及最近半年交易记录电子文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志链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以贩养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50.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志链在法庭上辩称,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意见,2016年9月购买的270克冰毒是用于自己吸食的,后来因为钱用完了,没钱吃饭,就卖给了苏某等人27克,定其贩卖250克不合理。起诉书指控其贩卖的对象没错,克数也没有错,但有一起是8月份贩卖的,指控时间不对。辩护人李支森的辩护意见为: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链贩卖甲基苯丙胺250.2克,数量及定性错误,该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应按实际含量追究责任,应是贩卖甲基苯丙胺21.86克,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77.04克。(1)被告人谢志链向他人购买270克毒品的初衷主要是自己吸食,为了能够长久吸食的目的,从而少量贩卖。(2)公诉机关没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在出租房内查获的毒品用于贩卖,因此从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77.04克。二、被告人谢志链贩卖毒品的对象均为吸毒人员,且每次都是交易对象主动联系进行交易,没有主动兜售、引诱、容留行为,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三、被告人谢志链表示认罪、悔罪;在公安机关及庭审能如实陈述自己罪行,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志链向他人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于2016年8、9月间多次向他人贩卖共计27.5克,非法获利1800元(人民币,下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志链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222.7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徐某,徐某支付现金400元。2.2016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给詹某,詹某支付现金100元。3.2016年9月13日傍晚,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徐某,徐某支付现金50元,微信支付300元。4.2016年9月14日傍晚,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苏某,苏某微信支付300元。5.2016年9月15日凌晨3、4点左右,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红绿灯路口附近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张某支付现金250元。6.2016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1.5克甲基苯丙胺给詹某,詹某支付现金150元。7.2016年8、9月份,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给张某,张某支付现金250元。201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谢志链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橄榄巷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龙岩市新罗区街心橄榄巷出租房内查获222.7克白色透明晶体。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透明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5%。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证实前两年和谢志链认识,听朋友说很多人向他买冰毒,2016年3月份其在他租住的地方吸毒就看到他房间里放了很多冰毒。2016年9月14日傍晚六七点,其通过微信跟谢志链联系,问他有没有冰毒,谢志链叫其去他出租房,当时谢志链在吸冰毒,其也吸了两口,谢志链的女朋友嫌吵。后其跟谢志链说要买5克冰毒,他就从衣柜里面拿出一个比较大的透明密封袋装的冰毒倒了一点在一个小的透明塑料密封袋里,接着两人就下楼了。到楼下后他把装好的冰毒给其,其当场通过微信给他转了300元,收款微信名为“丹丹”,微信号为“×××”。经辨认,证人苏某确认:(1)被告人谢志链即为贩卖冰毒给其的人,黄某1即为被告人谢志链的女朋友;(2)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5-1号307室即为其与谢志链一起吸食冰毒的地点,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即为其向谢志链购买5克冰毒的交易地点。2、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小谢”是几年前认识的,从认识开始就知道他有卖冰毒。2016年8月份,其在“小谢”那买了2次冰毒:第一次是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其微信给“小谢”,说要买5克冰毒,后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书报亭跟他买了5克冰毒,给了他400元;第二次是2016年9月13日傍晚,其微信问他有没有冰毒,后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书报亭又向他买了5克,付了50元现金,用微信支付了300元,总共给了他350元,“小谢”的微信号为×××,微信名“爱情”。经辨认,证人徐某确认:(1)被告人谢志链即为卖冰毒给其的“小谢”;(2)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书报亭即为2016年8月初、9月13日向谢志链购买冰毒的交易地点。3、证人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6年9月6日“娜娜”打电话叫其帮她买冰毒,其就打电话问“小叶”有没有冰毒,他说有,后在街心广场的报刊亭向“小叶”买了1克冰毒,拿了100元现金给“小叶”,其拿到冰毒后就送到协和医院路口给“娜娜”。9月16日下午,“娜娜”又给其打电话,叫其帮她拿1克的冰毒,其就打电话给“小叶”,跟他说要1.5克冰毒,接着其到街心广场的报刊亭,向“小叶”买了1.5克的冰毒,分两个袋装,一个装1克,另一个装0.5克,给了100元现金,还有50元是通过微信转账给他的。后其将装有1克冰毒的白色塑料袋给了“娜娜”,剩下0.5克的冰毒留着自己吸。“小叶”是男的,20来岁,身高1.7米左右,电话185××××0015。经辨认,证人詹某确认:(1)被告人谢志链即为两次卖冰毒给其的“小叶”;(2)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即为其在2016年9月份两次跟“小叶”购买冰毒的地点。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其是通过一个叫“王某”的三十多岁男子认识“小谢”的,“小谢”称呼其为“小露”。向“小谢”买过三次冰毒,最后一次是2016年9月15日凌晨3、4点,其电话联系“小谢”,买5克冰毒,他将冰毒送到大洋红绿灯;前一个多月傍晚,其电话跟他买5克冰毒,“小谢”叫其去街心花园博艺琴行路口拿冰毒;再前一个多月的晚上,其打电话向他买10克冰毒,交易地点也是街心花园博艺琴行路口。三次都是现金支付给“小谢”的,其中10克一次花了500元,后面两次各5克均为350元。经辨认,证人张某确认:(1)被告人谢志链即为卖给其毒品的“小谢”;(2)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红绿灯路口即为2016年9月15日凌晨3、4点钟向谢志链购买5克冰毒的交易地点,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往街心地下大型停车场方向即为大概8月份向谢志链购买5克冰毒和大概7月份向谢志链购买10克冰毒的交易地点。5、证人黄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9月17日凌晨其在橄榄睡觉,公安人员来搜查,从房间的衣柜里搜出一大袋白色透明袋装的冰毒晶体,从房间床边的电脑桌下的一个塑料盒内搜出一小袋白色透明袋装的冰毒晶体,从其淡蓝色双肩背包的一侧口袋内搜出两小袋白色透明袋装的冰毒晶体,冰毒都是谢志链的。其从2014年认识谢志链就知道他有吸毒,也有人找他买毒品,但他把毒品卖给谁,其不知道,都是买冰毒的人先与他联系,他把冰毒送到预定地点进行交易。谢志链以前每次都是买10克左右,买回来后除了其两人吸食少量外,其余都是由谢志链卖给他人。其不清楚谢志链每次买的毒品是谁提供的,都是谢志链自己拿回来的。前10天左右,一个永定陈东的男青年到其家吸食毒品并有购买,量其不清楚,是100元1克。橄榄巷5-1号307室的房子是其和谢志链租的,用其朋友李某的身份证和房东签了合同,先住在306室,8月初换到307室。谢志链过完年就没有工作了,他用的是自己的钱,不知道钱是哪里来的。经辨认,证人黄某1确认:(1)被告人谢志链;(2)苏某即为其笔录中所说的永定陈东的男子。6、证人林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6年初其把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的房子租给一对情侣,女的叫李某,男的叫小谢,租金每月580元。前两个月是小谢直接付现金,后小谢把房租转账给其老婆。因李某要求,8月份他们由306室搬到307室。经辨认,证人林某1确认被告人谢志链即为租住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的小谢,黄某1即为和被告人谢志链一起租住叫李某的人。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搜查现场照片,证实民警于2016年9月17日凌晨2时30分,对被告人谢志链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的租住处进行搜查,谢志链女友黄某1在场。经搜查,民警在房间床边的电脑桌子下面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在房间衣橱内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大袋,在房间床上淡蓝色双肩包一侧口袋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二小袋。8、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1)从黄某1背包内右侧口袋查获的2袋袋装白色透明晶体(B1、B2),经称重,B1净重0.6克、B2净重1.6克,总净重为2.2克;(2)从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房间衣柜内查获的1袋袋装白色透明晶体(A2),在房间床边电脑桌底下手提塑料盒内查获的1袋袋装白色透明晶体(A1),经称重,A1净重7.9克、A2净重212.6克。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2016年9月18日8时48分接陈东派出所报告,于当日11时35分至12时36分对龙岩市新罗区东城街道东街社区橄榄巷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提取标志牌矿泉水瓶3个、武夷山牌矿泉水瓶1个、饮料瓶2个(雪碧、脉动维生素饮料)、冰壶1个、吸管3根、七匹狼牌烟蒂8个、牙刷2根并依法予以扣押。10、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岩公鉴[2016]652号、704号鉴定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从被告人谢志链处扣押的白色晶体,在四份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一份检材(2016L0274-001,重量为212.6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5%。11、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证人苏某手机上提取其向微信号×××转帐300元的记录;从徐某手机上提取其向微信号×××转账300元的记录。12、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志链的手机(185××××0015,vivoxplay5A)进行了电子数据的取证,提取手机上的相关信息,并制作了电子数据光盘。13、龙岩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调取微信号为×××、×××、×××、×××、关联的注册信息及最近半年交易记录,其中×××的注册姓名为谢志链,×××的注册姓名为黄某1,的注册姓名为苏某,×××的注册姓名为徐某,×××的注册姓名为李远进,的注册姓名为詹某。财付通公司以数据光盘的形式提供。14、话单申请表、话单详情,证实被告人谢志链与苏某、詹某、黄某1、徐某、张某等人的手机通话情况。15、被告人谢志链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供认2016年9月6、7日的一天晚上,其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附近向“小伟”购买了270克冰毒,总价9500元。其将冰毒放在其跟女朋友黄某1租的龙岩市新罗区街心橄榄巷的衣柜里。该出租房是用李某的身份证与房东签的合同,刚开始住306,8月份搬到307。2016年9月1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出租房的衣柜、电脑桌下及黄某1的背包里搜查出的四袋冰毒都是其的。2016年9月中旬买到冰毒后的一天凌晨3、4点,张某打电话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有,她说要买5克,并叫其送到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红绿灯路口,其就送过去,收了250元现金。2016年8、9月份,张某打电话说要买5克冰毒,其叫她到门口,卖了5克冰毒给她,收了250元现金。张某是通过王某认识的,她知道其有卖毒品后就有跟其买冰毒。2016年9月14日晚上,苏某打电话问其有没有冰毒,其说有,其就叫他到街心花园橄榄巷的出租房,其刚好在吸冰毒,就让他吸了几口,其怕吵到女朋友黄某1,就跟苏某到楼下,卖了5克冰毒给苏某,他用微信号×××给其×××的微信号转了300元。“永定人”外号叫“阿某”,跟其买过两次冰毒,一次是2016年8月初的一天中午,“阿某”用微信问其有没有冰毒,要买5克,其叫他在出租房楼下等,后其卖了5克冰毒给他,收了400元现金;第二次是2016年9月13日傍晚,“阿某”又微信问其有没有冰毒,其就叫他到出租房楼下博艺琴行门口,又卖了5克冰毒给他,他付了50元现金,剩下的300元转到其×××的微信号,总共收了350元。“阿某”微信号是×××。“琪琪”跟其买过两次冰毒,第一次卖给她1克,第二次卖给她1.5克,总共卖了2.5克。2016年9月初的一天下午,其接到“琪琪”电话,问其手上有没有东西(指冰毒),叫其弄1克给她,其就叫她到新罗区街心广场拿货,后在街心广场旁的报刊亭,其把事先装好的冰毒拿给了“琪琪”,她给其100元现金。过了十来天,也就是其被抓的前一两天,“琪琪”又问其有没有东西,叫其弄1.5克给她,其还是叫她到出租屋附近来拿,在街心广场报刊亭,其把冰毒给“琪琪”,“琪琪”给其150元,150元好像一部分现金,一部分微信转账。2016年9月之前贩卖的毒品是向一个叫“王某”的人购买的,不知道他的真名。其贩卖毒品,是因为自己会吸毒,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就想靠贩卖毒品赚点钱来供自己吸毒。经辨认,被告人谢志链确认:(1)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即为其与黄某1等人吸食毒品和放置剩余毒品的地点;房间里的木衣橱内米黄色袋子即为其将吸食及售后剩余的大部分冰毒放置的地点;房间里的床尾电脑桌架子内的塑料盒内即为其将吸食和卖后剩余的部分冰毒及吸食冰毒的工具放置的地点;电脑桌旁的垃圾桶内的吸管和锡纸即为其与黄某1等人吸食毒品所用工具。(2)龙岩市新罗区大洋红绿灯路口、龙岩市新罗区龙川东路书报亭即为毒品交易地点。(3)苏某即为其笔录中所说的永定男子、黄某2即为其笔录中所说的“小伟”、张某即为其笔录中所说的“璐璐”、徐某即为其笔录中所说的叫“阿某”的永定男子、詹某即为2016年9月份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广场先后两次向其购买冰毒的“琪琪”16、起诉意见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告知书,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在办理苏某吸食毒品案中发现谢志链有贩卖毒品嫌疑,9月17日凌晨,龙岩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根据永定分局提供的案件线索将谢志链抓获,并在谢志链新罗区街心橄榄巷出租房查获222.7克白色透明晶体。9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将该案指定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管辖;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16年9月17日对谢志链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于2016年10月25日对谢志链非法持有毒品案立案侦查。17、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谢志链涉嫌贩卖、非法持有毒品案指定管辖批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经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法院审理。1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志链的基本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9、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16年9月17日4时将被告人谢志链传唤到案。被告人谢志链2016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9日被逮捕。20、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17日,龙岩市公安局陈东派出所在办理苏某吸食毒品案中发现谢志链有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将该线索上报龙岩市公安局禁毒支队,2016年9月17日凌晨,禁毒支队民警根据线索在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路口抓获嫌疑人谢志链,后禁毒支队民警将嫌疑人移交给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该局民警将贩毒嫌疑人谢志链带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进行调查讯问。21、提取笔录、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2016年9月17日民警向被告人谢志链提取尿液样本,经现场用三合一的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被告人谢志链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阳性。22、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吸毒成瘾认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谢志链于2016年9月20日被认定为属吸毒成瘾。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于2016年11月15日决定对谢志链社区戒毒三年。23、套房租赁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林某2、林某1将其所有的东城橄榄巷5号306室于2016年1月30日出租给李某(黄某1)。24、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讯问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称重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证实被告人谢志链前科情况。25、情况说明,证实:(1)龙岩市公安局陈东派出所在办理谢志链贩卖毒品案、非法持有毒品案中,发现被告人谢志链将从黄某2处购买的冰毒卖给了张某、苏某、徐某、詹某、“小锋”、“阿狼”、“小雪”、“黄某3”等人,经审讯及调查,暂无法确认“小锋”、“阿狼”、“小雪”、“黄某3”的真实身份。(2)因本案线索来源于永定分局,由永定分局对该案进行侦查更为适宜,经市公安局决定,由永定分局办理。(3)2016年9月17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谢志链的租住处龙岩市新罗区街心花园橄榄巷进行搜查,查获四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分别标明为A1(7.6克)、A2(212.6克)、B1(0.6克)、B2(1.6克)。2016年9月20日,办案民警将该四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起送往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毒品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送检的四份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材A2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9.5%。因检材要达到50克以上才能做定量鉴定,A1、B1、B2重量均未达到50克,故无法对A1、B1、B2做定量鉴定。2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本案涉案人员詹某、张某已分别由连城公安局、永定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吸毒人员徐某、黄某1、苏某被行政处罚。27、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向黄某1依法扣押:白色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大袋(A2),净重212.6克;白色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A1),净重7.9克;白色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B1),净重0.6克;白色塑料袋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小袋(B2),净重1.6克。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取得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链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250.2克,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谢志链的辩护人提出在被告人谢志链租住处扣押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志链虽然有吸食毒品,但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22.7克,数量大,且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谢志链贩卖给苏某、徐某、张某、詹某等人27.5克毒品的事实,因此,被告人谢志链作为贩毒人员,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数量。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谢志链的辩护人提出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应按实际含量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毒品纯度高低不影响毒品数量的认定,故被告人谢志链贩卖的毒品数量应按查证属实的250.2克确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谢志链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的事实无异议,且其中的222.7克甲基苯丙胺尚未流入社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谢志链的犯罪情节、作案手段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志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31年9月1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谢志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三、本案扣押的毒品,由龙岩市公安局上缴龙岩市禁毒委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沈思鑫审 判 员 袁 鸣审 判 员 贺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县琴书 记 员 刘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