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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传国与王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国,王德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2980号原告:王传国,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青,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富,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传国与被告王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德富去向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程序。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传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青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传国起诉称:从2013年开始,被告王德富雇佣原告王传国为其做砌墙工作,工资按天计算,平时每月领取点生活费。2015年3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王德富欠原告王传国人工费35000元,被告王德富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5年8月付清。此后至今,被告王德富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王德富支付原告王传国人工费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王德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传国为被告王德富提供劳务,从事砌墙工作。2015年3月8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王德富欠原告王传国赵志���工费35000元,被告王德富承诺于2015年8月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至今,被告王德分文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传国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王传国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国为被告王德富提供劳务,被告王德富应及时支付原告王传国劳务报酬。被告王德富没有及时支付双方结算确认的劳务报酬,原告王传国起诉要求其支付,并且赔偿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德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德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王传国劳务报酬3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王传国已预交),由被告王德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人民陪审员  王欣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肖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