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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538薛彬与岳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彬,岳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538号原告:薛彬,男,1990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云飞,男,199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受理原告薛彬与被告岳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彬撤回对被告岳云飞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