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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侯贵梅、安徽鼎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贵梅,安徽鼎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侯贵梅,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陵川县,被执行人:安徽鼎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杏花村镇藕塘村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5924387H。负责人:职小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侯贵梅与安徽鼎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徽鼎祥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据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0104执30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明琦审判员  宋建忠审判员  吴成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