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童观保与于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观保,于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426号原告:童观保,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郭萑苇、马凌,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军良,男,汉族,1967年1月21日出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观保诉被告于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童观保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观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观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1055元,由原告童观保负担。审 判 长 侯一丹审 判 员 刘花蕊人民陪审员 岳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