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永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349号原告:李永兴,男,195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华能大厦4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兴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永兴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来自: